簡單的說,凡在台灣以外登記註冊的公司都可稱為境外公司。而境外公司又稱離岸公司(Offshore Company),或稱租稅天堂公司(Tax Heaven Company) 。
但是我們這裡所稱的「控股公司」是指適合當作控股用途的境外公司(Offshore Company),如在英屬維京群島、開曼群島、貝里斯、 汶萊或薩摩亞等這些被稱「租稅天堂」,甚至在「避稅地」的國家或地區所成立的海外公司。此項業務在開放大陸投資後,被大多數台灣企業或個人廣為運用。
上述國家或地區為發展貿易及投資,且吸引外國人到該地區設立公司,多另行制頒特殊的國際公司法律與制度,以提供「非居民」的外國人或外國公司依據此些特殊的國際公司法律與制度所設立的「境外公司」免稅或極低的稅收優惠。根據此些特殊法例所成立的「境外公司」,並有著設立時間短,程序簡單,不受外匯管制等優點。而當地政府則每年收取定額規費,政府指定之代理人則收取管理費、登記地址費等費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