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時,可依進入臺灣的事由來申請停居留簽證,例如:成立公司、應聘、依親等。須符合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及相關條文各項規定。
多次停留许可
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湾投资或经营事业,依法可申请多次入出境停留签证。
投资入出境许可:
1. 投资一个新的或加入既有企业,新台币 600 万元以上:
A. 需通过台湾相关单位通过审查
B. 该行业不得为大陆资金限制投资行业
2. 展延规定:确实经营与缴税
工作入出境许可:
1. 由台湾合格企业应聘来台工作:
需通过台湾相关单位通过审查
2. 申请人资格:
A. 需通过台湾相关单位通过审查
B. 主管或专业技术人员:
3. 公司名额限制:
A. 投资 30 万美元以上者,得申请一人,每增加五十万美元,可增加一人,最多不得超过七人。
B. 办事处可申请一人。
C. 特殊贡献者,经相关机关同意,其名额不受限制。
4. 展延规定:确实经营与缴税
申请人一般资格:
1. 申请资格:大陆地区人士
2. 家属:配偶及未满 20 岁子女可并案申请
3. 通过体检及无犯罪纪录。
注意事项:
1. 每次停留期间不得逾一年。
2. 最长可获得三年多次入出境许可。
3. 不可转换公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