內政部移民署於2020年8月17日發佈,修正「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」第22條、第30條條文。
此次主要的修正目的:
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(以下簡稱本辦法)為內政部依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1條第1項及第12條第1項授權訂定,作為香港或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、申請居留及定居之依據。
本次修正主要係參照本辦法第9條第1項第5款及第5項之規定,增列居留不予許可情形及居留、定居案審查機制,以強化案件之審查。
預估達到的效益有:
本次修正條文計2條,茲就修正內容重點與其效益說明如下:
一、基於國安考量,修正居留不予許可之規定及會商機制
增列原大陸地區人民、現(曾)任職於大陸地區行政、軍事、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、具政治性機關(構)、團體或其於香港、澳門投資之機構或新聞媒體之香港或澳門居民,申請居留得不予許可;並得會同國家安全局、大陸委員會及相關機關審查(修正條文第22條)。
二、增列定居應備文件及跨機關審查機制
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在臺定居之應備文件增列最近5年內警察紀錄證明書,及主管機關受理定居案得邀請相關機關共同審查(修正條文第30條)。
此次的調整,可謂影響甚廣,大都會法務課顧問分析新舊條文內容指出:
對於想來台灣生活的香港澳門朋友來說,影響最大的是第22條的修訂,其中第三項,直接拿掉原有的「在大陸地區以外之地區連續住滿四年」之規定,改為限縮在「原大陸地區人民」!
意指,不論你是用何種原因申請居留在台灣,都會因為「出生地在大陸地區」而受到法規變動的影響,會有被拒絕的風險。雖然不代表一定會被拒絕,但是被拒絕的機會提高很多。
大都會台灣移民顧問進一步說道:除了上述之外,還新增了第22條第10項的規定:「現(曾)任職於大陸 地區行政、軍事、黨 務或其他公務機構、具政治性機關(構)、 團體或其於香港、澳門投資之機構或新聞媒體。」多了一種居留被拒絕的原因。
此增訂主要是針對任職於「由大陸地區黨.政.軍等機構,所投資於香港的機構及新聞媒體業」。如果申請人(曾)任職於相關的單位,則也有可能會被拒絕核發居留。
當然以上的新增的規定並不是絕對的,不代表一定會被拒絕,對於又特殊事由的案例,主管機關還是有審查通過的裁量權。只是對於申請人來說,多了案件不確定性及被拒絕的風險。
另外,在申請定居的部分,新增第30條的應備文件:「最近五年內警察紀錄證明書。但在臺灣地區居留期間,每次出境在三個月以內者,免附之。」,換而言之,如果要申請定居,但在台灣地區居留時間,有一次出入境超過3個月,就要多附上「五年內的警察紀錄證明書」才行唷。
修法消息一出,各香港移民的社群媒體也討論熱烈,提出許多問題,如:香港與大陸往來一直很密切,離開大陸多久的香港人才算沒有國安疑慮?有些香港人的小孩是在大陸出生的,能跟爸媽一起嗎?配偶是大陸出生的香港人可以辦嗎?不是大陸出生但曾有大陸國籍的香港人能提出嗎?已拿到居留證,但還沒報到的怎麼算?已送件、尚未核准的需要撤件嗎?
種種問題現在也還是要看實務上政策如何推動與執行,特殊個案則會有相關單位會審。
(20200818大都會法務課綜合內政部移民署新聞稿及網路消息報導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