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聖基茨政治制度

聖基茨和尼維斯聯邦於1983年9月19日脫離英國統治宣佈獨立,為君主立憲制的國家,奉英王查爾斯三世為元首,由英王任命總督代表之。

 

聖基茨和尼維斯聯邦參與的國際組織有聯合國、大英國協、加勒比共同體、東加勒比國家組織。

 

依據聖基茨和尼維斯聯邦憲法規定,採責任內閣制,並採行政、立法及司法三權分立制。

 

內閣:

總理由國會多數黨領袖擔任,並由總督任命,為實際負責行政事務之首長。內閣集體向國會負責。

 

國會:

單一院制,包括由民選產生的眾議員11 名(聖基茨島 8 名、尼維斯島 3 名)及總督任命的參議員3或4名,總席次為14或15席,任期5為年。

 

在尼維斯島上另設有議會和政府,享有部分自治權。

 

司法機關:

最高司法單位為設於聖露西亞之東加勒比海最高法院,下轄上訴法院及高等法院,並派1名法官至聖基茨主持簡易法庭,另於各地設地方法院掌理一般法律案件。

 

主要政黨:

人民行動黨、人民勞工黨、關切公民黨、勞工黨。

 

台灣是聖基茨和尼維斯聯邦的邦交國,台灣和聖基茨和尼維斯聯邦邦誼深遠已逾36年,兩國政府一直保持密切交流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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