職業移民第五優先(Employment Based Immigration-EB5)或可稱為第五類商業移民簽證(亦可稱為美國EB5投資移民)。美國EB5投資移民不要求商業背景,但名下資產必須為合法取得,美國EB5投資移民的法律是於1990年生效實施,每年給予1萬個具有永久居留權的移民名額。
申請條件
- 1. 主申請人沒有年齡限制,可包含配偶及21歲以下未婚子女。
- 2. 投資至少80萬美元或105萬美元。
- 3. 需證明資金來源合法:資金來源可以是薪資收入、不動產貸款、保單貸款、基金贖回、股票買賣、財產繼承、親屬贈與等;不得以非法手段取得。申請人應提供文件證明所獲得的資金均屬合法。
- 4. 申請人在取得移民簽證後,可赴美報到,並取得臨時綠卡。21個月後可向美國移民局申請解條件,換取正式綠卡。
- 5. 申請人及其眷屬最快可在移民報到5年後(每年居住6個月以上)申請入籍成為美國公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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履行商業義務
投入至少美金80萬美元或105萬美元以上於美國的商業性企業中。
目前有兩種投資形式,擇一進行:
- A. 申請人必須創立一個商業性企業,所謂新的商業性企業,包括下列三種:
- △ 1990年11月29日後創設的全新生意;
- △ 收買陷於困境的企業,加以整頓或重組,並保留原有員工;
- △ 買賣已存在的生意,並加以擴充。
- B. 申請人投資於合格的區域中心方案:在目標就業區 (TEA)內,其投資金額為80萬美元。TEA由美國移民局認定,是指:
- △ 高失業率地區:失業率高於全國失業率1.5倍以上的區域。
- △ 鄉村地區:大都會統計區 (MSA)或2萬人以上的城鎮以外的區域。
- △ 區域中心合格投資架構可以選擇股權投資或債權投資。
創造10個以上工作機會:
至少聘用10名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全職員工。
- 1. 員工指提供勞務而換取薪水的人,承攬人不包括在內。
- 2. 所謂全職,指一星期工作35小時以上。若同一職位由兩人共同負責,而達上列時數標準,也可算為一個全職員工。合格的受雇人,包括美國公民、有永久居留權的外國人,及有合法工作許可的外國人。 *申請人及其配偶和子女不包括在內。
- 3. 10名全職員工,申請人可以先提出計劃,承諾會在兩年之內陸續雇用至少10名,並不是在企業成立時即須雇傭。
EB5投資移民的優勢與特色
- 1. 申請人所投入的資金只要證明是由合法途徑取得即可。
- 2. 加入區域中心專案(Regional Center Program),投入美金80萬元,間接創造10個以上美國人工作機會即可解除綠卡條件。
- 3. 無商業背景、工作經驗需求
- 4. 無語言能力需求
- 5. 無學歷限制
適合提出申請者
- 1.合法擁有投入資金金額者,且
- 2.無犯罪紀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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